德检刑诉〔2011〕86号

更新日期:2015-01-06 来源:本站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

   

 

德检刑诉〔2011〕86号

 

被告人许某某,1973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,壮族,初中文化,无业人员,居民身份证号码:452625XXXXXXXXXXXX,住德保县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街某某号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,于2011年1月2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,于2011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,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期间,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被告人许某某因妻子许某某怀疑其有外遇而夫妻关系不和。2010年12月22日晚,许某某步行至许某某在上甲街经营的某某店前,见许某某正关店门外出,便怀疑许某某又去找女人,遂跟踪许某某至铝都超市。许某某在铝都超市买完东西后返回店内,发现许某某跟踪后十分恼火,就在店内与许某某争吵,进而动手殴打许某某,造成许某某鼻梁受伤。经德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,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1、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;

2、证人罗某某、谭某某的陈述;

3、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;

4、现场勘验、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;

5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;

6、其他相关证据材料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,致人轻伤,其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;本案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此致

德保县人民法院

 

 

代检察员:某某某

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

 

 

附:1、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保县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街XX号,联系电话:130XXXXXXXX、135XXXXXXXX;

2、案卷二册随文移送。